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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

http://www.yn56.com 2008-7-19 16:27:55 采编:xxy  
 
    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 
    (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5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三)外派劳务人员资格条件 
    外派劳务人员,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 
    2002年1月24日,商务部发布《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外派劳务人员要接受出国前培训,取得《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它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是指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交纳备用金。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2001年11月27日,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3年,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商务部、财政部作出《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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