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文摘 | 论坛 | 专题 |   学院 |   报价中心| 决策周刊 | 钢铁物流联盟 |
资讯中心
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物流政策 >> 信息浏览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http://www.yn56.com 2008-2-17 9:34:57 采编:wswkm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1-14 【生效日期】 2008-1-14 【效  力】 [有效]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的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和退税操作办法确定后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办公厅

 【评论】【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主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 [02-17] 海关总署公告2008 [02-17] 海关总署第170号令 [02-17]
海关总署第171号令 [02-17]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 [11-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 [07-28]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 [07-21] 第23号《进出口商品 [07-21]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07-21]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 [07-2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07-21] 海关总署公告2006 [07-21] 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 [07-16]
商务部关于做好物流领 [07-16] 关于发布第三批A级物 [07-16] 关于报送商贸物流业重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