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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上涨不应成涨价理由 价格治理要约束利润率

http://www.yn56.com 2008-1-16 8:51:40 采编:admin  
 

    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主要在细化哄抬价格的表现形式以及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四个方面作了修改。其中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也被列为处罚范围。

    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限定范围内的差价率、利润率,是法律授予政府一项重要的价格调控职
能。

    近一段时间内,一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加重了群众对民生的焦虑。在这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的背后,几乎都有相同理由,那就是“成本涨价”了,可是成本上涨就是价格上涨的理由吗?对消费者而言,成本和利润率时常让人一头雾水,看不清也无法知道。

    据我所知,我国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都比发达国家高,有的高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最近召开的广东物价工作会议上就透露,整个广东电网的资产才只有800多亿元,算下来资产回报率高达11%,大大超过了国际上6%到8%的平均水平。利润率超过国际平均水平的还有石油、电信、银行等。2005年中石油的利润率是26.2%,埃克森美孚的利润率只有10.6%。我国电信企业的利润率高于20%,而其他国家不超过10%,在电信业发达的美国,利润率甚至还不到1%。

    面对惊人的利润率,好多企业还是想着法子涨价或者提高收费。从上面的一个个数据可以看出,这些企业的价格上涨实际上是没有理由的,即使成本上涨,理由也站不住脚。可是最后,有的企业的价格还是上涨了。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我们却没有规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是多少,而这些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是垄断经营的,所以,有些时候政府调控物价显得力不从心。

    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和民生有着极大的关系,它的价格变动常常会带动其他商品价格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加大调控力度,用好差价率、利润率这个《价格法》赋予政府的利器。(肖华)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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