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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详解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不宜"一刀切"

http://www.yn56.com 2007-12-27 9:08:43 采编:admin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同时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6日就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收益收取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界定了《收益收取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试行范围,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交措施;规定了《收益收取办法》的执行时间。

  问:《收益收取办法》的试行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因此,《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问:应交利润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问:国有资本收益采取什么收取方式?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国有资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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