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
http://www.yn56.com 2007-8-8 9:36:00 采编:kaka |
一、此次调整,除根据上述税则税目的调整及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外,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 二、自2007年5月25日起,对于仍需按照《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三、执行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07年5月25日起,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7年调整对照表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7年调整)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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