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
http://www.yn56.com 2007-8-15 17:36:35 采编:kaka |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在进入2l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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