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63号公告 |
http://www.yn56.com 2006-11-3 9:10:58 采编:gangjintou |
新的生皮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本公告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中关于禁止生皮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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