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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 综合
发布部门: 豫政阅
发布日期: 1988-8-17
法规内容:
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刘源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现将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坚持和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开放、搞活和发展经济服务。全省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负起责任,交通、工商、城建、农机等部门要积极给以支持和配合。
二,交通管理经费维持原有渠道,保证工作的基本需要。从一九八八年开始,省交通厅每年从征收的养路费总收入中,扣除养路费提高百分之三部分和上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提取百分之二(不包括交标志、标线费)补助公安机关。按百分之二每年提取额不足一千万元的,由交通厅补助一千万元。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交通管理规费,公安机关要管好用好。交通管理的罚款,一律上交地、市、县财政部门,返还部分可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生活设施建设等。
四、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委托交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设置完善。设置标志、标线时,交通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协商,争取在近几年把全省主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搞完善。
五、公路部门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应与公安机关协商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保证修路不断行;翻修国道、省道需要封闭施工时,必须整修好绕行路线,并设置醒目的标志;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六、道路交通检查站,由公安机关统一设置和领导,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除按照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通告》规定,公路养护部门的养路费征收人员可上路流动检查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或流动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或委托公安部门进行检查。
七、省政府原则同意公安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招聘一部分合同制交通民警,所需经费由地方开支。具体事宜由公安、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商定。
八、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运输又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人员:刘书祥 李广经 曾锦城 刘章土 张世余
备注:
1988年8月17日豫政阅[1988]45号发